韩国的退职金是公司在劳动者离职时支付的报酬。但是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可能会发生需要用钱的事情。而且在公司的角度上来讲,提前支付退职金也会减轻劳动者在离职时需要支出的负担。
虽然工作期间结算(以下简称‘中间结算’)退职金看似对公司和劳动者都有好处,但也伴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毕竟退职金的存在意义在于保障劳动者在退职后的生计,随便把退职金在中间结算完了,可能会让劳动者吃亏。
法律允许的中间结算
因此韩国法律要求公司在中间结算退职金时,必须要有法定条件才行。根据《勤劳者退职报酬保障法》规定,劳动者存在购房、筹备租房保证金、需要负担6个月以上的疗养费(仅限医疗费用超过年薪的125/1000)、五年内有过破产宣告或回生程序开始裁定、因减少工作时间导致退职金减少、因灾难遭到损失等理由时,可以要求公司中间结算退职金。
公司有权决定中间结算
劳动者存在《勤劳者退职报酬保障法》规定的理由,要求公司中间结算退职金时,公司必须要给退职金吗?并非如此。因为法律并没有要求公司必须同意劳动者的要求,即公司有权自由决定中间结算退职金。不过,公司同意中间结算退职金时,并不需要辞退劳动者之后重新办理入职。因为中间结算退职金之后,作为退职金支付标准的持续工作时间将重新计算,所以没必要在形式上办理退职和入职的手续。
劳动者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
公司和劳动者都希望中间结算退职金,但劳动者不存在《勤劳者退职报酬保障法》规定的理由会怎么样呢?此时,中间结算退职金是无效的,因此劳动者在离职的时候,公司要按劳动者的整个持续工作时间作为标准支付退职金。当然,公司有权对中间结算的退职金以不当得利要求劳动者返还,或者在最终计算出来的退职金中扣除已经给的部分。
中间结算退职金时注意事项
根据中间结算退职金是否有效,劳动者在离职时的退职金会出现不同的金额。尤其是中间结算退职金属于无效,哪怕是劳动者在离职时公司给了剩余的退职金,也有可能以拖欠工资受到处罚。所以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当劳动者以中间结算无效的理由提出支付全额退职金时,公司应当先给劳动者支付全额退职金后,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或者在应付的全额退职金中扣除已经给的部分。
在公司运营的立场上,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要求先结算退职金,首先要看看是否存在法定理由。如果有法定理由,可以考虑与劳动者的人情关系的情况下,同意中间结算。但是劳动者要要求的中结算退职金没有法定理由,就算是跟劳动者的人情关系再好也不建议中间结算。因为此时的退职金是无效的,劳动者完全可能在离职时再次要求支付已经给的部分。虽然通过后续的诉讼可以挽回损失,但考虑到维权的成本,最好还是遵守法律规定支付退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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