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等法院,是台湾地区的二级法院之一,属于普通法院,行政管辖上直属台湾当局“司法院”,上诉法院为台湾“最高法院”。
该院位于台北市,通常又被简称为高等法院、台高院或高院,相对于各分院,又被简称为高该院。该院目前有4座分院,这4座分院与台湾省(金门、连江2县属福建省除外)的20座三级法院皆属该院行政监督,但仅有北部7座法院为该院的下级审法院。2011年“司法院”宣布未来将台湾高等法院下辖的台中、台南、高雄、花莲等4所分院升格,成为平级的高等法院,以提升行政及管理效能。
台湾高等法院管辖范围
土地管辖
基隆市、宜兰县、新北市、台北市、桃园县、新竹县及新竹市,总面积约7,353平方公里,总人口已逾1000万人。辖区法院为台湾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市)、台湾宜兰地方法院(宜兰县)、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台北市)、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新北市)、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台北市、新北市)、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桃园县)及台湾新竹地方法院(新竹县、新竹市)等共7座。
事务管辖
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之民、刑事诉讼上诉案件。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裁定之抗告案件。内乱、外患及妨害国交之第一审案件(以该院为第一审)。其他法律规定之诉讼案件。
组织
依“《法院组织法》”第3条第2项规定:“高等法院审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议行之。”因此现今该院审判庭(非准备庭)须由法官三人合议审判。
分院
台湾高等法院分院及其下级审地方法院均受台湾高等法院行政监督,不过该院与其分院二者之间在审判上均各自以最高法院为上级审判法院。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苗粟地方法院、台中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云林地方法院、嘉义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高雄地方法院、屏东地方法院、澎湖地方法院、凤山地方法院[筹])
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花莲地方法院、台东地方法院)
直属地方法院
台湾省20座地方法院均由该院行政监督,其中13所地方法院以台湾高等法院分院为上级审分院,仅有台湾北部7座分院以台湾高等法院为上级审分院。
台湾基隆地方法院
台湾宜兰地方法院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台湾板桥地方法院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
台湾高等法院特色
在台湾地区的二级普通法院中,该院之诉讼管辖区域虽非最大,仍次于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但辖区逾千万之人口,几占台湾总人口之半数,则为所有二级普通法院之首。该院位于台北市的博爱特区内,与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台北地检署及法务部等多个司法、法务机关比邻。
该院于台南地方法院于2001年搬迁至新址后,已成为台湾地区境内唯一一座以国定古迹为办公处所的法院。该院是台湾最重要的法院之一,原则上职司事务最繁杂的台湾北部地区之二审业务,除须面对下级审法院上诉、抗告案件之外,同时亦须担负最高法院发回之更审甚至是再审等案件,因此几乎大部分发生于台湾北部的重大案件皆曾为该院所审理。
台湾高等法院位置
台湾台北市中正区博爱路127号
文章来源: 芝麻旅行 http://www.zmlx.com/taib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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